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与司法认定 实务研究
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最常见的罪名之一。根据《刑法》第 385 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文结合实务案例,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司法认定进行实证分析。
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与司法认定
实务研究
刘纭韬律师
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最常见的罪名之一。根据《刑法》第 385 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文结合实务案例,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司法认定进行实证分析。
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1.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根据《刑法》第 93 条,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工作人员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从事公务的人员
- 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从事公务的人员
- 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实务认定要点
|
身份类型 |
认定标准 |
|
公务员 |
当然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
|
国企领导 |
从事管理工作的,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
|
事业单位人员 |
从事公务的,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
|
村干部 |
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
|
临时聘用人员 |
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可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
3. 典型案例
某村委会主任在协助政府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 50 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法院认定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二)主观要件
1. 故意
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2. 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以下情形不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暂时借用,有归还意愿和能力
- 代为保管,无占有意图
- 正常人情往来,无请托事项
3. 实务认定
主观故意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认定:
- 行为人供述和辩解
- 行贿人证言
- 财物去向和使用情况
- 行为人为他人谋利的行为
(三)客体要件
1. 主要客体
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 次要客体
同时可能侵犯:
- 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
- 公共财产所有权
- 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客观要件
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及形成的便利条件。
包括:
- 利用本人主管、负责某项工作的便利
- 利用本人领导、监督下属的便利
- 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2. 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
索取财物:
- 主动要求、索要
- 暗示、刁难后对方给予
- 以借为名索要
收受财物:
- 被动接受
- 明知有请托事项而收受
- 事后感谢型收受
3. 为他人谋取利益
包括:
- 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 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
- 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
注意: 不要求实际谋取到利益,承诺即可构成。
二、受贿罪的认定标准
(一)数额标准
根据 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数额 |
认定 |
量刑档次 |
|
3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 |
数额较大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
20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 |
数额巨大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
300 万元以上 |
数额特别巨大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二)情节标准
1. 较重情节(1 万元以上不满 3 万元可入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在 1 万元以上不满 3 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拒不配合追缴的
- 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2. 严重情节
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3. 特别严重情节
数额在 15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财物范围
1. 金钱和有价证券
- 现金、银行存款
- 股票、债券、基金
- 购物卡、消费卡
2. 实物财产
- 房屋、汽车
- 金银首饰、艺术品
- 其他贵重物品
3. 财产性利益
- 房屋装修、家具家电
- 旅游、娱乐消费
- 子女教育费用
- 医疗服务
4. 干股分红
- 未实际出资而获得股份
-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股份
- 以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财物
三、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一)受贿与正常人情往来的界限
区分要点:
|
受贿 |
正常人情往来 |
|
有权钱交易的本质 |
无请托事项 |
|
数额明显超出正常范围 |
数额符合当地习俗 |
|
发生在请托事项前后 |
发生在日常交往中 |
|
具有隐蔽性 |
公开、透明 |
案例:某局长在春节期间收受下属红包 5 万元,后为该下属提拔提供帮助。法院认定构成受贿罪,而非正常人情往来。
(二)受贿与借款的界限
认定借款的要点:
- 有书面借条
- 有还款意愿和行为
- 有还款能力
- 借款事由合理
认定受贿的要点:
- 无借条或借条系事后补写
- 无还款意愿和行为
- 以借为名长期占用
- 借款数额与请托事项对价相当
(三)受贿与劳务报酬的界限
认定劳务报酬的要点:
- 确实提供了劳务
- 报酬与劳务价值相当
- 与职务无关
- 公开透明
认定受贿的要点:
- 未提供劳务或劳务明显不对价
- 报酬明显高于市场标准
- 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
- 以劳务费名义掩盖受贿
(四)斡旋受贿的认定
构成要件:
1. 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3.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 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注意: 斡旋受贿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普通受贿只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五)事后受贿的认定
情形: 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
认定要点:
- 在职时有为他人谋利的行为
- 离职前与请托人有收受财物的约定
- 离职后实际收受财物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 条规定,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四、典型案例评析
案例一:收受干股型受贿
案情: 某市建设局局长甲,利用职务便利为开发商乙谋取利益,乙提出给甲 10% 干股,甲同意。后甲收受分红 200 万元。
法院认定: 甲未实际出资而获得股份,属于收受干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 万元。
要点: 干股受贿的数额按实际获得的分红计算,股份本身也可计入受贿数额。
案例二:以借为名受贿
案情: 某县长丙向商人丁"借款"100 万元买房,出具借条但无还款行为。后丙为丁谋取工程项目。
法院认定: 丙无还款意愿和行为,以借为名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
要点: 借条不能当然证明是借款,需结合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借款事由等综合认定。
案例三:特定关系人受贿
案情: 某局长戊的妻子己收受商人庚 300 万元,戊知情并为庚谋取利益。
法院认定: 戊与己构成受贿罪共犯,戊系主犯,己系从犯。
要点: 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而不退还或上缴的,认定为共同受贿。
案例四:事后受贿
案情: 某处长辛在职时为某公司谋取利益,双方约定退休后给予"顾问费"。辛退休后收受 500 万元。
法院认定: 辛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
要点: 事前约定、事后收受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五、辩护要点
(一)主体不适格
- 行为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 行为时已离职或退休
- 行为时未从事公务
(二)主观无故意
- 无非法占有目的
- 系正常人情往来
- 系借款而非受贿
(三)客观无行为
- 未利用职务便利
- 未为他人谋取利益
- 未收受他人财物
(四)数额认定
- 部分款项系借款
- 部分款项系正常劳务报酬
- 部分款项已退还
(五)从宽情节
- 自首、坦白
- 立功
- 退赃退赔
- 认罪认罚
六、结语
受贿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量主体身份、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等多个方面。实务中,应准确把握受贿罪与正常人情往来、借款、劳务报酬等的界限,既要依法打击犯罪,也要防止扩大打击面。对于辩护方而言,应从构成要件入手,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空间。
【附:主要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85 条、第 386 条、第 388 条、第 93 条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 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律师介绍】

刘纭韬律师
- 社会职务
中国法学会会员
四川省法学会能源法学研究会理事
四川省法学会教育法治研究会理事
四川省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理事
成都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
成都市律师协会职业伦理与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委员
- 所获荣誉
被成都市律师协会评为“成都市优秀律师”
被成都市律师行业党委评为成都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因成功办案,获委托人赠送的锦旗十余面和感谢牌匾一个
